德州新闻网讯(记者李莉通讯员王丹 胡大海)11月18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德州市城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本《办法》实施区域包括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村庄规模调整后产生的农村社区也可参照实施。《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建设,包括加强党的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民主协商、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等功能的室内场所,以便统筹各类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居民群众。同时,要求在室外设置文体活动场所,配有健身器材,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开栏(党务、居务、财务等)等设施。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一般按3000 户左右规模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 平方米的标准;不足1500 户的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要与新建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要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以沿街门市为主;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位于住宅楼内的应集中设置,要临近小区大门,有利于社区治理、便于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各级各部门单位因在项目规划、验收等环节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居民住宅区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发现党员干部失职失责等违法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