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吴杨)

  8月9日晚,我与文明同行——助力创城文化汇演走进宝林·金紫荆小区,活动现场,司法局志愿者向市民发放了普法宣传手册,并现场向大家讲解民法典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小知识。“听说电梯广告现在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这是真的嘛?”针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问题,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工作人员解释说,《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虽然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业主的这项权利能得到支持,但是大家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去较真。写进民法典以后,法官处理这类问题就有了更明确更规范的法律依据,业主们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更加理直气壮。”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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