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交通事故抢救费可申请垫付

14家定点医院已开通救助绿色通道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高媛)

11月18日,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效率,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急难、解民忧、促稳定的作用,交警支队协调全市14家医院开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此举标志着通过建立覆盖全市的事故救助绿色通道,简化救助流程,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据悉,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中医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医院、德州市陵城区中医院、乐陵市中医院、乐陵市人民医院、禹城市中医院、宁津县人民医院、庆云县人民医院、临邑县中医院、临邑县人民医院、齐河县中医院、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夏津县人民医院,这14家医院成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定点医院。

对于符合垫付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以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所需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救助对象范围为我市辖区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在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向事故责任大队救助基金服务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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