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曹希增)
11月5日上午,在宁津县人民法院院内,一名女子因不服法院判决,竟然选择了辱骂法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审判秩序。最终,该女子受到了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张某是宁津县人民法院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经该院审理终结后,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仍对判决不服,并多次来到宁津县人民法院骚扰滋事。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张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析理,但张某均不予理会,仍旧无理取闹,并在不同场合公然对法官高声辱骂,公然挑衅司法权威。
鉴于张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且情节严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该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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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