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平原县恩城镇某村居民韩某本欲租赁杨某位于恩城镇某小区的住宅楼居住,但因房屋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后原告欲解除合同与被告发生纠纷。近日,平原县人民法院恩城法庭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2000元。
去年,原告韩某欲租赁被告杨某位于恩城镇某社区的一处住宅楼房居住,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为3000元,当时该房屋还未进行燃气开口办理。后来原告向被告微信支付房屋租赁费3000元,双方约定一周内将燃气等业务办理妥当。但至约定日期,被告杨某仍未将燃气问题处理妥当,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天然气供暖,原告正常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向被告索要支付的租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协议。因当时房屋是新房,并未有人居住,而新房无人居住不用办理开口及装修等事项,因原告要求租赁且租赁时间在一年以上才去办理的开口及装修等事宜,造成的费用原告应进行补偿;且房屋在发布出租信息的时候,还有别人要租被告的房子,但看在原告诚恳,被告没有答应别人租房的请求,现在房屋被原告租赁了四个月就不租了,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该给予赔偿。
法庭调查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租赁被告位于恩城镇某社区的房屋,双方约定了年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年租金。但在合同履行前,被告未能将房屋的燃气等事宜办理妥当,原告租房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能提供口头约定标准的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方违约。现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租赁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做出补偿的请求因原告的确在燃气等未配备齐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四个月的房屋,且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四个月的房屋租赁款,经法庭对被告释法析理,被告同意返还扣除原告四个月房屋租赁费用之后剩余的2000元租赁费,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刘畅通讯员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