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必受严惩六人利用职务捞油水被“法办”


  本报记者
  24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徐立明、王秋英、刘文龙等6人借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徐立明在担任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肖何庄社区居委会月秀物业有限公司肖月物业办公室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肖月物业办公室会计王秋英,采用伪造单据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立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秋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陵城区盐务局原副局长、盐业公司原副经理兼财务科出纳程玉芹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其在任陵城区盐务局、盐业公司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协助单位收取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文龙涉嫌受贿案、张春发涉嫌挪用公款案、张拥军涉嫌挪用公款案,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文龙在担任德城区宋官屯镇七里庄村(现为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七里庄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项目方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春发任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七里庄社区会计期间,被告人张拥军任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七里庄社区现金出纳期间,利用协助天衢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发放七里庄社区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案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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