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连续拖欠三个月工资 快餐店被判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

因快餐店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员工小胡只能辞职另寻出路。然而,他工作期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想要讨回这笔薪酬十分艰辛。庆幸他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成功讨回薪水;另外,快餐店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又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7年3月底,小胡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到某快餐店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前两个月工作结束后,小胡如期拿到薪水。6月至8月,快餐店以效益不好、工作出错等缘由,扣押了小胡三个月的工资。而且,该快餐店始终未与小胡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胡缴纳社会保险。

无奈下,小胡只好与快餐店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后,小胡多次向快餐店催要拖欠工资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小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律师承办此案。经查阅快餐店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小胡与快餐店经营者的往来短信信息、小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小胡在职期间,快餐店仅支付两个月基本工资的事实,以及小胡多次催要未果的事实。随后,小胡向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用人单位违法了合同法,一方面是未向劳动者及时支付6月至8月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从用工第二个月算起,也就是5月至8月,再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律师表示。

近日,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餐店向小胡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并再支付小胡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讨要多月的薪资终于拿到手,小胡激动地对援助律师表达感激之情。

律师表示,在要求双倍劳动报酬的案件中,一般本着“谁举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自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如税单、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文件等证据。但很多用人单位不会留下这些证据,劳动者也只能吃哑巴亏。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收集证据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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