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规范执法检查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 王志冕

《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是《德州市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二项措施》文件汇编中的重要一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市司法局局长刘洪贵说:“近年来,我市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执法检查程序不规范、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为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管理办法》,通过完善有关措施,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涉企执法检查的规范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活动。“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刘洪贵说。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制度规范,主要从检查备案和检查计划制定、重点检查领域、联合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目的是通过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各项制度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第三章保障措施,主要围绕检查纪律、社会监督、回访制度、违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有效期限。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树立监管与服务、执法与指导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通过释法明理、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实行‘一口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什么是“一口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市司法局副局长路平介绍,“一口登记”即行政执法部门将年度检查计划、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双备案”,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随意处罚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涉及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同一年度内企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三次及以上并被查实,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路平说,监管过程中,还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明确告知企业检查的依据和内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同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必要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确有需要的,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此外,为深入推进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合规指导,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合规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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