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发布规范市场价格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函

——操纵市场价格 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刘畅通讯员岳长凯)

“五一”假期临近,为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节日活动氛围,共筑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回暖升级,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价格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函。

告诫函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

各客运、出租车、公交、铁路、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各医疗、餐饮、酒类批发零售、旅游、停车、洗车、快递、车辆救援、住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网络购物、外卖平台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在收费公示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所有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景点景区等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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