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定协作机制民营经济


  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1月9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近日市工商联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双方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民营企业健康成长良好环境。


  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今后,检察机关将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治安环境复杂的区域、部位开展区域整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加快涉企案件办理,及时监督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构建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于一体的服务保障体系。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注意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对办案环节可能对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防范预案,及时进行有效处置,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注重将经济影响评估与办案风险评估相结合,做到一案一评估。
  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特别是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着力纠正“小标的大查封”、无法定事由而超长时间查封、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等违法情形。


  建立服务“绿色通道”


  据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格审查逮捕条件,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 取逮捕措施;采取逮捕措施后,应当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严格审查起诉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需要到企业调查取证或补充证据的,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
  我市还将建立检察机关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办理。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俞荣 通讯员 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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